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4民初86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萝北县凤翔镇周黑鸭零食店,住,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七委人寿小区**楼**/div>经营者:杨立鑫。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萝北县凤翔镇周黑鸭零食店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