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初185号 申请人:山东盛世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明水汇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3。
法定代表人:常宏雷,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儒学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青年创业园****社会信用代码:×××J7W。
法定代表人:刘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三木(淄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新村西路**青年创业园**812代码:×××45C。
法定代表人:李鹏飞,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山东盛世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山东儒学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三木(淄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盛世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儒学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三木(淄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山东盛世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盛世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儒学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三木(淄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