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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扬中经济开发区康盛日用品超市、杨崇鹏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1执202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扬中经济开发区康盛日用品超市、杨崇鹏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中经济开发区康盛日用品超市;杨崇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11执202号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中经济开发区康盛日用品超市、杨崇鹏: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中经济开发区康盛日用品超市、杨崇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苏1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杨崇鹏银行存款12120.85元,其中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2040.85元,本院收取本案执行费80.00元。

现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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