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47号 原告:烟台利通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桃村镇。
法定代表人:刘文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德克武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池秀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利通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德克武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烟台利通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德克武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利通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德克武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烟台利通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