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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精泰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713号
案件名称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精泰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精泰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713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惠娴,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精泰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兴业三路美盈智汇创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笼山。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精泰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馥维审判员  王媛媛审判员  兰诗文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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