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9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市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市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威,男,汉族,1998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4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