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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志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399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志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陈志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9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市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市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威,男,汉族,1998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4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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