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563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
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泰芒饮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碧澜路**华盛峰荟名庭(**)裙楼商业****铺。
经营者李欣。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泰芒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