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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天津市军粮城散货物流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532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天津市军粮城散货物流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天津市军粮城散货物流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532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市军粮城散货物流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桥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熊奎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泉,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市军粮城散货物流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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