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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31执292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13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张思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立案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19年5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01执565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房屋所有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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