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70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现伟,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现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夏松山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王天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