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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现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70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现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张现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70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现伟,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现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夏松山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王天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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