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1286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昊垚周黑鸭脖店。
经营者:王霞。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莱城区昊垚周黑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市莱城区昊垚周黑鸭脖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