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鄂09执235号关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汉川市百佳隆超市庙头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鄂09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判定汉川市百佳隆超市庙头一店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8000元。
后汉川市百佳隆超市庙头一店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鄂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经营者王永武支付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院诉讼费375元、执行费50元。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结案。
(2017)鄂09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鄂09执235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