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03民初3513号原告:周明跃,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友好区。
被告:哈尔滨东方专利事务所,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299号1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主任。
原告周明跃与被告哈尔滨东方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周明跃诉称,2014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专利代理协议,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专利申请及其相关业务。
包括专利授权后年费的催缴工作。
双方约定了代理费用。
协议约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未提出变更的,视为合同继续有效。
协议签订后原告先后委托被告代理5个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
5个专利均为播种机。
系原告一次次研究并实践,不断更新技术的成果。
5个播种机的,专利均被授权。
2018年6月26日最后一个大垄大豆五行播种机专利被授权。
这个专利是在前4个专利的基础上原告进一步改进,技术最先进、最完善、产量最高的最终成果。
按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还负责专利授权后年费的催缴工作,并按每次缴费标准的10%收取手续费。
故从2015年开始5个专利被授权后的年费均由原告交付给被告由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缴。
2018年7月10日原告最后一个专利被授权后,原告就放弃了前4个专利年费的缴纳。
将最后一个专利2L201721137731第二年的年费140元交付给被告代缴。
2019年8月12日原告将第三年年费140元按被告要求的方式,电汇给被告法定代表人陈**。
办理电汇后电话通知了陈**。
几天后又电话询问陈**年费是否汇到。
陈**告知款到了。
2020年8月又到交年费的时候的了,原告给陈**打电话,陈**说专利被取消了,原告电汇的专利费给原告返回来了。
被告承诺不收取代理费无偿为原告再申请一个播种机专利。
但是技术肯定需要进行更改。
原告不同意,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被告拒不承认自己有过错。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代理人按照协议约定负有催告并为原告代缴专利年费的合同义务。
协议虽然约定有效期为3年,但是约定的有效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变更或解除。
视为合同继续有效。
而且被告于2018年7月10日依然收取原告的专利年费代为缴纳。
双方的专利代理协议继续有效并实际履行。
2019年8月12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方式将年费汇给陈**,汇款收据中已经明确填写了陈**的电话及被告的名称、地址,也注明了专利号。
汇款到达当地银行后,工作人员必然会电话通知陈**取款。
原告也在汇款后电话通知了陈**。
而且陈**告知原告款到了。
但是陈**没有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取款导致此款被银行退回。
陈**也没有将未取款的事实告知原告,更没有按协议约定向专利局为原告代缴2019年年费。
被告的过错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的专利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及延长的期限内缴纳年费而终止。
原告为研制播种机取得专利授权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播种机已经准备生产并推广,原告还没有收益专利就终止了。
被告作为代理机构极不负责任不到银行取款,不为原告代缴年费,不在合理期限催告原告,导致原告补缴年费的机会都失去。
辛苦研制的播种机专利授权终止。
被告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直接造成原告获得专利授权投入的全部钱物损失,专利授权后获得的专利价值及其他可得利益落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四百零六条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
哈尔滨东方专利事务所提起反诉称,当事人双方于2015年初相识,反诉被告委托反诉原告办理已经申请,但是专利局认为不能授权的案外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1420549277。
由于技术方案的原始缺陷无法弥补,该申请于2015年10月30日公告撤回,2015年1月改报其他专利。
此后,反诉被告又陆续申请过几个专利,都没有任何人感兴趣,都没转让出去,没有形成规模和生产力。
这些专利都在取证书缴纳第一年和第二年年费之后,在2017年就都终止了。
原审原告说涉案专利授权后才终止其他专利,与客观事实不符。
前面的专利和涉案专利除了都是农业机械,都不被社会认可以外,技术方案均不相同。
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代理专利都是代理到专利授权为止,授权后缴纳年费需要另交代理费另行委托。
如果缴费各方面符合规定反诉原告才接受委托为其缴官费费用,反诉被告并没有将费用交到反诉原告的账户,也没有到反诉原告事务所缴纳费用。
反诉被告2020年1月就知道该款项已经从邮局返回,如果他认为专利很有价值,应当立刻向专利局缴费,从任何邮局、任何银行都可以缴费,也可以再次交给反诉原告,但是他没有这样做。
直到可查询期限超过一年,不能查询了,反诉被告才一反常态,说还想要这个专利。
2020年9-10月双方重新确认新申请专利的事情,反诉被告委托反诉原告,再次为其申请专利,并邮寄了办理新专利需要的材料,当反诉原告完成代理工作将专利申请上报国家之后,反诉被告不仅没有将代理费转缴过来,反而向贵法院起诉反诉原告。
反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专利代理费16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相关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