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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缝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缝机电有限公司等与中山市金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33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广缝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缝机电有限公司等与中山市金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广缝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缝机电有限公司;中山市金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330号原告:广州市广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市华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日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肇伟,广州中浚雄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金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龙永街(何佳权厂房第****),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东升镇同茂大道西38号二卡。

法定代表人:沈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广缝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缝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金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2019年9月11日,广州市广缝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缝机电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广缝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缝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对中山市金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广缝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缝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州市广缝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缝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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