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86号 原告:孙明月,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清洪,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妹,系徐清洪之妹。
原告孙明月与被告徐清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明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被告徐清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妹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孙明月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明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明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明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