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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月与徐清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486号
案件名称孙明月与徐清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明月;徐清洪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86号 原告:孙明月,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清洪,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妹,系徐清洪之妹。

原告孙明月与被告徐清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明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被告徐清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妹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孙明月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明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明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明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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