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9481号申请人: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红星社区星湖路******。
法定代表人:孙朝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泽星,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九派门窗加工厂,,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社区大明村****经营者:余芬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克久,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系经营者余芬芬丈夫。
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九派门窗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九派门窗加工厂(经营者余芬芬)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保单号:PZDM201943010000000696,保险金额:2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另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九派门窗加工厂经营者余芬芬的配偶喻克久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本案的侵权之债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九派门窗加工厂(经营者余芬芬)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二、驳回申请人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