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1189号原告:何驰,男,汉族,1991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男,汉族,1958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两江新区诚远家电维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渝**丁香路**附**,组织结构代码MA5Y79237。
经营者:石德福。
被告: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大道**。
(青羊工业区集中发展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张中英。
原告何驰与被告两江新区诚远家电维修服务部、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何驰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