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香坊区顺心牛肉摊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27号
案件名称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香坊区顺心牛肉摊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顺心牛肉摊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27号原告: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生,该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顺心牛肉摊床,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高某某。

原告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顺心牛肉摊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