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27号原告: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生,该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顺心牛肉摊床,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高某某。
原告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顺心牛肉摊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