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51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荆延正。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三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营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营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