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3690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康洋。
委托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洺澜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芬。
被告:漯河市溢格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丽。
被告:广州澳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洺澜日用品有限公司、漯河市溢格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澳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