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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正举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鸿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282号
案件名称雷正举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鸿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正举;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鸿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282号 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鸿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第三工业区38号3栋2楼。

法定代表人:曹勇。

原告雷正举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鸿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雷正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深圳市海鸿鑫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10月16日,原告雷正举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

原告雷正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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