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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连云港伊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23331号
案件名称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连云港伊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连云港伊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3331号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

法定代表人:施健。

委托代理人:牛甲根,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

法定代表人:刘星孜。

委托代理人:周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伊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东王集镇伊东村。

法定代表人:吕红英。

委托代理人:戴天骄,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连云港伊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连云港伊飞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连云港伊飞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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