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55号 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星光村辰星路**。
法定代表人:李迎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誉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屏峰******。
法定代表人:方荣根。
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誉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其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18日,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