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28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法定代表人RohirJawa委托代理人刘智学,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深泽县,捕前住深泽县。
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9〕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代检察员王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刘智学、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4日9时许,深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告人冯某经营的“石家庄市瑞雅日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非法生产“雕”牌透明皂220箱、“立白”透明皂800箱、“奥妙”透明皂360箱、“舒某”香皂100箱、“超能”透明皂120箱及皂类生产线一条。
经侦查,被告人冯某曾向山西省大同市的何东销售价值6100元的上述假冒日化产品。
经深泽县公安局核算,被告人冯某涉案价值共计34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建议对被告人冯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有异议,认为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对扣押被告人冯某生产的假冒日化产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