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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财与青岛海润隆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1111号
案件名称张福财与青岛海润隆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福财;青岛海润隆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111号 原告:张福财,男,汉族,1967年1月4日生,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润隆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店子镇位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福章,总经理。

原告张福财与被告青岛海润隆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福财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财撤回对被告青岛海润隆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福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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