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9057号原告:LEVISTRAUSS&CO.(中文译名:利惠公司),住所地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岩金,男,1967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受理原告LEVISTRAUSS&CO.诉被告吴岩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LEVISTRAUSS&CO.以与被告吴岩金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LEVISTRAUSS&CO.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LEVISTRAUSS&CO.撤回对被告吴岩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