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初1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0.),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商之都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与百牙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于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明,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池区佳泓服装店,经营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路与百牙路交汇处商之都池州购物中心3楼男装区。
经营者:钱慧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卓闻,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0.)与被告池州商之都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告贵池区佳泓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2021年4月2日,利惠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0.)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 (LEVISTRAUSS&C0.)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