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6377号 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黄尚兴,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本院在执行黄尚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刑一案中,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9)川0106刑初4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9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经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权、债权、保险产品等。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9年10月1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