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76号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之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6008072E。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通学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科技园**西9A-A17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68478N。
法定代表人:黄伟雄。
被告:深圳市知识乐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社区洲石路旁三1队工业区**厂房**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097318。
法定代表人:林吉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深圳市通学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知识乐园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