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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安区余桂英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868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安区余桂英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区余桂英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868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余桂英服装店,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马巷街**/div> 经营者:余桂英。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余桂英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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