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57号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甄海瞿溪南片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东一环路西侧原辅料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蔡浩。
被告:保定白沟箱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东一环西侧北一环南侧白沟国际箱包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尹铁欢。
被告:李福爱,女,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保定白沟箱包城投资有限公司、李福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