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170号 原告:肖进,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任凯,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辰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儒堂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959756783。
法定代表人:陈兆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进与被告永康市辰天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肖进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2586元,由原告肖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