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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进与永康市辰天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170号
案件名称肖进与永康市辰天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进;永康市辰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170号 原告:肖进,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任凯,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辰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儒堂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959756783。

法定代表人:陈兆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进与被告永康市辰天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肖进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2586元,由原告肖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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