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官府,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良臣,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上诉人唐官府因与被上诉人闫良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官府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唐官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官府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唐官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