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717号之一原告:江阴市兆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东盟路**。
法定代表人:朱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原,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翔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紫金路**div>法定代表人:陈得军。
原告江阴市兆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翔跃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阴市兆锦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阴市兆锦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兆锦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5元,减半收取计3882.5元,由原告江阴市兆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