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5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执行人:胶南市盛之源装饰材料经销部,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北路2-丙/div> 经营者:赵同梅。
被执行人:赵同梅,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胶南市。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457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
经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人民币7457元、执行费50元转账至本院。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