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851号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黄埭镇姑城家用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华阳路**。
经营者:黄太平。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黄埭镇姑城家用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