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淮川天浩通讯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淮川圭斋西路**。
经营者:李隆和,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浏阳市淮川天浩通讯行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4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浏阳市淮川天浩通讯行在上诉期内提交了上诉状,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邮寄送达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浏阳市淮川天浩通讯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