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429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英明美宜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经营者谢小英。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英明美宜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应退回人民币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