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汨罗市韩记五金建材批发城,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中大建材市场。
经营者:韩龙,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汨罗市韩记五金建材批发城(以下简称韩记建材批发城)因与被上诉人王迎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迎军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经询问,韩记建材批发城同意王迎军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王迎军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迎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迎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迎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