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607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张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晨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兴业路金美威公寓楼下01-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X。
经营者邹阳。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