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官府,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桥东区白狐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西大街街道东城名居综合楼604。
经营者:甄玉娟,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上诉人唐官府因与被上诉人桥东区白狐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官府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唐官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官府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唐官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