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59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和大道(南)3号4层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明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刘某2。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明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车载支架(JHD-31HD7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