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28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鸿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林东路3号B栋四楼B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鸿金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1年×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