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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雨、王娜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0109刑初160号
案件名称贾雨、王娜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贾雨;王娜娜;贾清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09刑初16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雨,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木兰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庄静、曹春峰,黑龙江恒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娜娜,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宝琴,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清双,男,汉族,无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木兰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高宏英,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刑检刑诉〔2019〕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雨、王娜娜、贾清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雨及其辩护人庄静、被告人王娜娜及其辩护人王宝琴、被告人贾清双及其辩护人高宏英到庭参加诉讼。

经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延期审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贾雨购买散装白酒及品牌白酒的外包装,在哈尔滨市宾县满井镇江南村的民房内灌装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天之蓝”“海之蓝”“舍得”“水井坊”“富裕老窖”“玉泉和谐清雅”等品牌白酒,并将假酒销售给从事酒类销售经营的关某、刘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368960元。

其间,被告人王娜娜帮助贾雨雇佣人员进行假酒灌装、贴标、封箱、装车,并帮助销售假酒及收取部分货款;

被告人贾清双帮助贾雨将假酒运送给购买人。

2018年7月8日,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红星村将被告人贾雨抓获,并于同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江霆华府小区将被告人贾清双抓获。

2018年8月4日,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好民居滨江新城E区将被告人王娜娜抓获。

现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红星村、黑龙江省宾县满井镇江南村、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凤凰城小区的民房、车库内及康某处,查获贾雨制造的各类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15080瓶及假冒“奔富”红酒606瓶,货值金额共计957419.8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的假酒及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扣押清单,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酒类产品鉴定报告书、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黑龙江玉泉酒业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洋酒协(广州)咨询有限公司产品鉴定证明书及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黑龙江省华测检验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关某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黑龙江龙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王某、苗某、康某、庞某、张某、温某、陈某、杨某、孔某1、关某、刘某、黄某证言,被告人贾雨、王娜娜、贾清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雨、王娜娜、贾清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雨系主犯,被告人王娜娜、贾清双系从犯。

三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2.王娜娜、贾清双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关于王娜娜、贾清双系从犯及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三被告人长期生产、销售假酒,犯罪主观恶性较深,故对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娜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贾清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卷宗扣押假酒,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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