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46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海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金花—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17管区北楼46号,住所地邵东县工业品市场17管区北楼46号。
经营者:谭金花。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金花—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17管区北楼46号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袁 江人民陪审员 张小安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