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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驰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63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驰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驰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63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和大道(南)3号4层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驰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第六经济合作社工业区E4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莫某1。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驰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车载支架(JHD-31HD7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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