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81号之一 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8幢1单元501室-3。
法定代表人:吴作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应冰倩,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奇洪,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奇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冰倩、被告林奇洪、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10月11日,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7元,减半收取4568.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