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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汉奎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刑申59号
案件名称杨汉奎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通知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汉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粤03刑申59号杨汉奎:你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粤03刑终2054号刑事判决,提出以下理由:本案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等,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你的犯罪事实、犯罪金额、认罪态度等,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你主张假冒“”商标的证据不充分,生效判决认定你假冒“”、“”两个注册商标错误,但与庭审记录及本案现有证据相悖,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现场查获的单据中未记载涉案手机的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亦只有你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故在无法查清涉案手机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生效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并无不当。

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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