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488号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居民委员会怡兴路8号盈峰商务中心七楼A(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8195426E。
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海,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十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莲湖东源五路1号1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YYB49G。
法定代表人:任琪琪。
被告:深圳恒进通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龙观路绿茵华庭1栋E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8982491。
法定代表人:凌秀琼。
被告:福安市旭辉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坂中工业区兴达路2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5509782XQ。
法定代表人:陈文德。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十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恒进通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福安市旭辉电机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