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095号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高呈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墨得水二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宗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伟,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佳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嵩阳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铁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鑫高呈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周口佳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